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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好公租房有助坚持房住不炒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来源:房掌柜  整理 成都房掌柜  2019-05-17 13:53:38
[摘要]在继续推进商品房建设的同时,积极开拓壮大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利于在相对较短时间内满足更多民众的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在继续推进商品房建设的同时,积极开拓壮大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利于在相对较短时间内满足更多民众的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同时,大力发展公租房建设,有利于形成强大、配套、互补的住房租赁市场,更好地满足和改善不同群体特别是“夹心层”的住房需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舆论普遍认为,此举有助于推进公租房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住房刚需,有利于更好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平抑房地产市场价格,促进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是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其主要特点在于,不是由房地产市场自发形成,而是由各级政府主导推动;不是用于出售,而是以租赁为主;虽然各地公租房的对象视房源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主要还是面向中低收入者和工薪阶层。

  20多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但相对而言,租赁市场发展滞后于普通商品房市场,而且用于租赁的房屋主要来自居民个人私房。廉租房虽然也以租赁为主,但主要是面向特定群体。在投资投机性购房形成虚假需求、拉动房价过快上涨的情况下,以个人闲置房屋为主体的住房租赁市场价格也往往水涨船高,加重了居民住房负担。所以说,在继续推进商品房建设的同时,积极开拓扩大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利于在相对较短时间内满足更多民众的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同时,大力发展公租房建设,有利于形成强大、配套、互补的住房租赁市场,更好地满足和改善不同群体特别是“夹心层”的住房需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篇幅不长,但“干货”很多。一方面是对公租房建设、经营者的优惠。比如,建成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契税、印花税,对一定条件下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等等。另一方面是对符合条件承租公租房者的优惠。比如,免征房地产税,对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这些优惠条件的实施,一是将鼓励更多的主体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增加公租房的供应量,继而扩大公租房供应的对象和范围;二是有利于减少必要必需的前期、中期乃至后期投入,降低开发建设经营成本;三是有利于降低租赁价格,继而有利于平抑整个住房租赁市场乃至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四是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年轻工薪阶层在经济条件尚不具备的时候,以租赁方式改善住房条件,满足居住需求。

  推进公租房建设,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但要使公租房真正在住房体系中充分发挥作用,仅靠税收优惠政策还是不够的。各地在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还应努力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要注意在位置布局上合理均衡,尽可能与城市人口、产业、交通等方面的布局、规划衔接配套,不能都集中于相对偏僻、交通不便、建设成本较低的地区;要注意搞好配套设施的建设,包括交通、商业、服务、医疗、教育等方面的设施都要配套衔接,不能因价格相对低廉而忽视了这些必要保障;要注意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使更多人了解公租房建设的意义和优惠条件,认识到通过公租房能以相对较低成本尽早实现改善居住条件的目标。

  与此同时,仍要继续坚持房地产调控目标不动摇,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不动摇。要尽快纠正前一时期某些地区以某些名义暗地放松楼市调控的做法,巩固和扩大这一轮楼市调控成果。只有长期有效地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改变房价快速上涨的态势,才能在大力发展包括公租房在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的同时,改变“租房不如买房”“晚买不如早买”的预期,真正建立起“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使人们尽快改善居住条件,也使房地产市场长治久安、行稳致远。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指出,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告明确,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公告明确,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公告提到,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公告提到,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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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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