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商品房销售中的禁止行为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前,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者以意向金、诚意金及其他形式收取买受人预订款性质费用或者购房款等费用;
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批准或记载的用途和范围等内容销售;
将查封冻结等禁止销售或者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转让给他人;
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的房屋交易限制状况和销售状态、价格等信息与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不一致;
捆绑销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销售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或未将抵押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将规划许可为商业、办公、工业研发等用途的商品房按照居住用房进行虚假宣传、销售;
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未按一房一价标示、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营造虚假销售氛围,订立虚假买卖、租赁、抵押合同;
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炒卖房号,制造恐慌气氛;
以囤积、截留房源等方式捂盘惜售;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掌柜整理自华西都市报、成都市政府网站)
2022-02-11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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